| 序号 | 类型 | 违规程度 | 违规行为 | 整改措施 | 处置办法 |
| 2 | 第一类施工安全 | 一级 | 未佩戴安全帽、安全绳等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或登高作业 | 口头教育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50-2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
| 3 | 二级 | 第一条,高空作业没有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,未派专人指挥、看护、抛掷工具、设置安全区,未规范着装 | 口头教育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1000-3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4 | 第二条,特种作业在施工过程中,无证作业,未采取防护措施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| |||
| 5 | 第三条,施工企业未经场馆方许可,私自进行吊挂、捆绑、加固等,破坏场馆结构 | ||||
| 6 | 第四条,展位搭建超过中心规定高度 | ||||
| 7 | 第五条,使用自制人字梯或不合格木梯,梯子高度不能高于2米 | ||||
| 8 | 第六条,拒不配合展馆工作人员清场 | ||||
| 9 | 第七条,进馆施工前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查验有无人员身体不适,严禁酒后进馆施工 | ||||
| 第八条,施工人员未参保人身意外险 | |||||
| 11 | 第九条,损坏场馆设施、设备 | 按实际损坏赔偿 | |||
| 12 | 三级 | 第一条,未办理进馆手续,私自进馆 | 立即停工整改处理,直到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施工 | 扣除特装押金3000-5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13 | 第二条,不按报审设计图纸施工 | ||||
| 14 | 第三条,不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, 不接受管理人员口头或书面警告的单位及个人 | ||||
| 15 | 第四条,整体推倒展位野蛮撤展,因操作不当导致周围展具损坏或人员受伤 | ||||
| 16 | 第五条,拆卸展位未配置看护人员或看护人员未履职的 | ||||
| 17 | 第六条,移动高空操作平台,应保证平台上无人,双手直行推动,如有违反或导致展具损坏、人员受伤 | ||||
| 18 | 第七条,施工作业过程中,违规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| 对事故现场隔离处理,由施工单位负责,承担全部责任 | |||
| 19 | 第八条,违约一证多用或冒用证件 | 没收证件,并取消入场作业资格 | |||
| 20 | 第二类结构安全 | 二级 | 第一条,私自拆卸标准展位展架、展具及各项硬件设施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1000-3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
| 21 | 第二条,未经审批私自在标准展位加高、增加附属搭建物 | ||||
| 22 | 第三条,展位施工采用玻璃材料时必须使用钢化玻璃 | ||||
| 23 | 三级 | 第一条,展台结构不牢固产生倒塌现象 | 立即停工并隔离处理,并追究相应责任 | 扣除特装押金3000-5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24 | 第二条,展台出现倾斜、下垂、开裂现象,支撑柱、背景墙倾斜 | 立即隔离处理,直到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施工 | |||
| 25 | 第三条,特装展位如出现结构安全隐患 | 立即隔离处理,直到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施工 | |||
| 26 | 第三类用电安全 | 二级 | 第一条,私自跨展位用电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立即断电停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1000-3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
| 27 | 第二条,施工企业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 | 立即断电停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| |||
| 28 | 第三条,电力接驳未使用铜耳接线的 | ||||
| 29 | 第四条,插座未使用三芯线的 | ||||
| 30 | 第五条,室外展台用电器具、配电设施无防雨及警示标识 | ||||
| 31 | 第六条,金属结构未做接地保护 | ||||
| 32 | 第七条,排插未使用插头连接,线路接头未使用接线柱 | ||||
| 33 | 第八条,违规使用飞线 | ||||
| 34 | 第九条,使用塑壳整流器 | ||||
| 35 | 第十条,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3C、CE认证符合国家标准 | ||||
| 36 | 第十一条,展会期间每日未对展位断电 | ||||
| 37 | 三级 | 第一条,现场施工人员私自将水、涂料等杂物倒入地沟中 | 一经发现直接取消现场施工作业资格禁止入场,并要求立即对地沟中的杂物进行清理 | 扣除特装押金3000-5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38 | 第二条,布展期间未经展馆、主场搭建商许可,擅自使用展厅用电,严禁更改双电箱规格,电箱必须固定在墙面上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立即断电停工整改处理,直到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供电和施工 | |||
| 39 | 第三条,施工企业未安装合格漏电保护器 | ||||
| 40 | 第四条,使用胶皮双绞线、铝芯线等不合格电气材料及设备,单芯线必须套管处理 | ||||
| 41 | 第五条,电力作业人员无证施工及未着防护用品 | ||||
| 42 | 第四类消防安全 | 一级 | 第一条,展台灯箱没有预留散热 | 口头教育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50-2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
| 43 | 第二条,在布展规定时间内未将灭火器摆放到位 | ||||
| 44 | 第三条,布撤展和开展期间展览区域严禁吸烟 | ||||
| 45 | 二级 | 第一条,使用非防火阻燃地毯或无检验报告 | 经主场搭建公司检验不合格后,由现场保安负责立即清理出场 | 扣除特装押金1000-3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46 | 第二条,未经允许, 私带切割机、打磨机(无吸尘功能)、焊机电锯进馆 | 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| |||
| 47 | 第三条,搭建展位施工占用通道或消防通道(遮挡消防设施、公共通道、配电柜、以及摄像头等 | ||||
| 48 | 三级 | 第一条,使用易燃、易爆物品及违禁物品;私拉乱接电源线、水源等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直到整改合格后,方可恢复施工 | 扣除特装押金3000-5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49 | 第二条,未经许可私自明火作业 | ||||
| 50 | 第三条,展位封顶超过 1/3 且拒不整改的 | ||||
| 51 | 第四条,易燃物品未做防火阻燃措施 | ||||
| 52 | 第五条,展厅内严禁焊接、切割、打磨金属 | ||||
| 53 | 第六条,严禁现场进行木结构切割,油漆涂料等大面积作业 | ||||
| 54 | 第五类文明、环保施工 | 一级 | 展台高于隔壁的装饰物未做美化处理 | 口头教育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| 扣除特装押金50-2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
| 55 | 二级 | 第一条,布展中违规使用图片或文字拒不配合整改 | 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,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,造成污损堵塞的按实际损坏赔偿 | 扣除特装押金1000-3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56 | 第二条,特装展位撤展时不按规定拆除展位和清运展位内垃圾,不将垃圾运到指定堆放位置 | ||||
| 57 | 第三条,违规倾倒油漆、涂料、遗留油漆、涂料桶 | ||||
| 58 | 第四条,造成地面墙面污染(油漆、染料、木胶、贴膜等) | ||||
| 59 | 三级 | 现场打架斗殴及影响展会正常秩序 | 现场安保人员立即劝阻隔离,并约谈参展单位负责人 | 扣除特装押金3000-5000元,情节严重加重处理或双倍扣除押金处理 | |
| 60 | 第六类其他部分 | 特装押金被扣除后少于总数一半时,需补交足额特装押金方可施工,违规施工、展台搭建不牢、不合格电气设备等造成安全事故,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善后。 | |||
| 61 | 建立现场施工企业违约记录信息档案,10次以上(含)违反二级管理办法或产生安全事故,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须列入施工安全管理失信企业名单,同时提醒参展商谨慎选择施工单位。 | ||||
| 62 |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最终解释权归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 | ||||